老人签署家庭财产分配书面协议后,依然有权在生前自主处置个人财产。日前,市五中法院部分改判了一起由老人122万余元公房拆迁补偿款引发的家庭纷争,依法认定老人生前的转账行为应当认定为变更以前的分配方案。
案例:
老人订立款项分配协议
实际少转5万元起纠纷
本案被继承人向某生前育有二子,2024年1月,向某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,获得补偿款122万余元。同月,向某订立《房屋赔偿款分配协议》,约定120万元拆迁款分配为:向某自留30万元,大儿子30万元,二儿子30万元,孙女30万元。协议同时约定,向氏夫妇生前一切事务由孙女负责,子女在老人患病期间必须看望,不再承担经济责任。
2024年3月,拆迁补偿款到账后,向某通过银行卡向大儿子转账47.7万元,向孙女转账75万元。孙女随即向叔叔(向某的二儿子)转账25万元。
向氏夫妇相继于2024年、2025年去世后,二儿子认为按照之前的分配协议,其应得款项为30万元,尚欠5万元,同时主张向某自留的30万元应作为遗产予以分割,遂诉至法院。

判决:
款项分配协议并非遗嘱
转账行为视为变更处分
一审法院认为,《房屋赔偿款分配协议》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,合法有效。因收条签名不真实,孙女应补叔叔5万元。同时,向某自留的30万元亦应纳入遗产分配范围。一审判决孙女向叔叔支付20万元(含协议剩余款项5万元及遗产份额15万元),并将抚恤金、银行存款等在兄弟间平均分配,孙女不参与抚恤金分配。
大儿子与孙女不服一审判决,委托重庆智渝律师事务所提起上诉。
市五中法院审理后作出部分改判:《房屋赔偿款分配协议》系向某生前财产安排,并非遗嘱。向某在协议签订后通过实际转账行为对款项进行了处分,协议不具备遗嘱的单方性和死后生效的特征。关于二儿子应得款项的问题,向某已在实际履行中变更了二儿子的分配数额。法院结合转账时间、金额、协商背景及当事人陈述,依法认定向某已将二儿子应得款项调整为25万元,二儿子再行主张5万元缺乏法律依据,对一审该项判决予以撤销。
关于向某自留的30万元,二审法院认定,向某在2024年3月3日通过本人银行卡向大儿子转账47.7万元、向孙女转账75万元。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生前通过转账对自留款作出了实际处分,这30万元在向某死亡时已非其遗留个人财产,不属于遗产。
法官说法:
被继承人有权处分财产
可以变更财产处分方案
关于抚恤金分配,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:孙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,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时无权参与分配。《房屋赔偿款分配协议》已分配给孙女30万元,且向某对自留30万元的处分亦已考虑到孙女的照顾付出,其照料行为已获合理补偿,不符合多分或独享抚恤金的法定条件。
本案审判长表示,继承纠纷中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自由。被继承人通过实际转账行为变更财产分配方案,是其意思自治的体现,法院应予尊重。同时,死亡抚恤金的分配应严格遵循继承顺序,在第一顺序继承人健在的情况下,第二顺序继承人无权参与分配,但被继承人可通过生前财产安排对实际赡养人予以合理补偿,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平衡。